台州学院科研工作量量化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倡导科研精品意识,营造优良的科研氛围,提升学校学术研究水平,鼓励教师多出标志性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学校学术人员业绩考核、学术奖励、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人员指人事关系隶属于学校的在编在岗人员,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柔性引进人才和科研岗教师按双方签订的合约及学校其它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计分内容为科研项目,论文论著,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奖成果、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除特殊说明外,均须以“台州学院”为第一完成(承担)单位,学校在职教工为第一完成(负责)人。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见附件,其中基本科研工作量只作为业绩考核、岗位聘任的依据,不予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统计一般在年底进行,具体以科研管理部门通知为准。科研工作量量化计分由第一完成人、第一通讯作者或导师在当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计算。若确因发表、出版、收录时间等客观因素当年未能计算,可在下一年度补记。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重大学术业绩,或对认定有争议的,可由成果(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审核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校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度起开始实施,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台州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