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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办事流程

台州市科技成果评审

发布日期:2014-09-12 浏览次数:

1、服务对象
拥有以下科技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可申请评审: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列入市科技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研究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市科技计划的软科学成果、基础研究成果。
2
、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科发成字[95048号)、《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国科发成字[96033号)、《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浙科成发字[95297号)、《浙江省科技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字[95298号)、《浙江省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浙科成发字[9762号)。
3
、申请评审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之争;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4
、办理程序
1)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附全套提交评审的技术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评审。
2)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成果行业管理关系申请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按成果隶属关系申请的,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评审。
5
、评审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查新报告、实施条件、应用情况、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等。
6
、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组织评审的答复。
7
、办理和咨询处(室、局)
成果与科技合作处,电话:(057688511131


附件1:成果评审.rar